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2018-05-31
张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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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应当先取得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同意,才可以取证。因此,在取证前,应当考虑是否属于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尤其是已经在公安机关作证的证人。因此,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是律师取证的前提。其他一些身份的证人,如果能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也建议先向检察机关申请,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只要经得证人同意便可取证,不是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可以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后,一种结果,由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数量、质量超乎预期;另一种结果,检察机关回复可由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对于一些刑事和解的案件,最好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种获得量刑证据的方式是比较好的。

二、调查取证的主体

调查人必须是有执业资格的律师,而且还应当是接受委托的辩护人。调查人应当保证有二人,如果只有一人取证,其合法性容易受到置疑,另一名调查人身份应当也是执业律师,至少是作为助理的实习律师,如果没有律师资格的助理人员参与取证,其身份也不具有合法性;如果被告人家属提供了证人线索,并且与律师一同前往取证,这种取证方式更是不可取,容易有诱导证人之嫌。

三、调查取证的准备工作

调查取证前要分析调查取证的目的,准备好详细的调查提纲,准备发问的问题以及发问方式,避免发问时信口开河;其次,要合理规划调查取证的地点,避免人多嘈杂的地方,尽量选择安全而隐秘的环境展开谈话,打消证人的顾忌。

四、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注意证人心理

应当注意建立沟通的氛围,取得信任,拉近与证人的心理距离;取证前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表示会为证人保密,不会向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取证内容;在调查时,注意观察证人的神色和心理变化,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后,了解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告知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保护,以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2、注意合法性。

调查时做好同步录音录像,保障取证内容与笔录内容一致性;调查取证的问话要避免诱导式的发问,预设前提的发问,防止取证内容不合法;证人取证时,除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有监护义务的人员外,应当避免有其他人员在场,尤其避免其他证人同时在场;笔录最后由证人逐页签名确认,涂改处捺指印更正;证人如出现拒绝签字的情况,在解释说明后,仍无法解除顾虑,可以由二名律师在笔录后,说明证人拒绝签字的原因,律师签名并注明时间。

五、调查取证后应当注意的问题

将证据复印件、证据出处、调取证据时的录音及时提供给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原件;或者以此为线索,作为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如因证人安全问题,应当申请司法机关对证人进行保护;申请证人作为辩方证人出庭,适当告知证人出庭的证明目的,告知应当实事求是作证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来源: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