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诈骗罪中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9-06-28
方忠帅
706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上述可见,诈骗罪具有以下两个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客观上采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认定比较容易。但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范筹因心理状态的抽像性决定了诈骗罪的主观犯意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也是司法实践上的难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多起争议颇大的诈骗案件,主要争执焦点就在于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这一实务中的难题就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并对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作详细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 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该司法解释可以说为实务中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判断方法。首先,判断被告人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也就是有没有骗的行为;其次是被告人在取得财物后的表现,是否具有隐匿、逃跑的情节,也就是骗了之后有没有跑;再次,看被告人取得财物的用途,即有没有挥霍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的财产无法被返还的。

笔者认为,要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定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一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综合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把一般的民事违约都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公报案例裁判要旨。

吴联大合同诈骗案(裁定时间:2002年3月12日,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的一些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拒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对方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惜基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46号)

裁判摘要: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骗对方,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来源: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