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区别

2019-05-30
方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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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吴堡法院对被告人宋某、李某、姬某、李喜某、李睿某、幕某等六人犯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审判。根据吴堡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2018年期间先后多次假冒记者、报社工作人员等身份,以网上曝光被害人经营的企业环境污染等为要挟,向被害人索取钱财。以上行为被吴堡县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在近期参与的一起刑事案件与本案极其类似。但所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曹某假冒记者或者报社工作人员的身份要求被害单位接受其为被害单位在某报纸上进行宣传,且在被害单位未同意的情况下替被害单位进行宣传,然后索要宣传费。若被害单位拒不支付宣传费则以曝光或者报道负面新闻相威胁。案情与宋某等人犯敲诈勒索一案极其相似但又有不同,公诉机关同样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但笔者认为后一个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构成强迫交易罪而非敲诈勒索罪。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与联系。

一、敲诈勒索罪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1. 强迫交易罪是什么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区别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案中的曹某行为应当构成什么罪?

通过上述对二罪名的区分,笔者认为本案中曹某虽然假借了记者、报社的虚假身份,但其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主观目的是促成交易,谋取的是交易后所产生的利润。客观上其虽然有假冒记者和报社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但其为被害单位提供了服务,也即被害单位在被以曝光相要挟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了曹某的宣传。可见本案中曹某在实施恐吓威胁的行为后被害人获得了一定的服务,也即曹某确实为被害单位进行了宣传,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被害单位的财物。故本案中,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构成强迫交易罪。


来源: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